族群總論
族群概述
族群歷史
社會組織
生命禮俗
祭典儀式
物質文化
回上頁

聚落組織
      聚落指的是人群聚居最小的單位,清代以來台灣原住民的聚落通稱為「社」,漢人聚落則稱為「庄」。原住民聚落的性質,大體可以分成三類:第一類與部落組織相一致,如鄒族、阿美族、卑南族;第二是以族人的血緣團體或祭祀團體相一致,如泰雅與布農的若干社;第三類為純地緣型團體,由一部落的若干氏族或小祭祀團結合為一社,如布農與賽夏大多數的社。由若干同族或友族的社,分布於同一山區或流域者,構成更大的單位,即清代以來稱之的番或部落,其性質大體相當於族群以內的地區群,多以地名為其名,如南澳番、溪頭番。

      部落是以地域社會為基礎的最原始政治組織,其結構遠比遊群社會複雜,但比國家社會簡單,有完整的自治組織與領袖制度,尚無職能分化的政府與地方組織。大致上部落有兩大類型:聚居型部落的成員比鄰而居,以會所為中心,周圍分布著耕地、獵場、漁區,如阿美族與卑南族的部落;散居型部落的成員分散在附近的山區,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如泰雅、賽夏。

年齡階級
      在台灣原住民社會中,許多部落有年齡階級與會所制度。男子在到達一定年齡後,就會依其社會責任,被編入不同的年齡階層中,並進入會所受身心上嚴格的訓練。在阿美族社會,這種組織制度依然緊密地結合並存續;在卑南族、魯凱族大南社,雖有若干組織構成的差異,但也仍實行著;在排灣族也是如此,一些集會所已經廢絕,但仍有若干在運作;北鄒有存續集會所的大社也有不少。年齡階級與集會所所蘊含的社會意義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在依年齡階級而形成的社會秩序下,對年輕人實施一連串的嚴格訓練,可以以此再次檢討以往研究中原住民的社會組織與其性格。這也和戰爭及獵首等事互相有密切的關係。

親族組織
      在台灣原住民社會,家族是最堅強的共有財產和共同生活基本單位,因此財產繼承權和家長權是並行的。台灣原住民的親族組織類別分為氏族社會和世系群社會兩種。氏族社會以其血緣繼嗣方式分為父系氏族社會和母系氏族社會,父系氏族社會包括賽夏、布農、鄒族;母系氏族社會有南部阿美、卑南社卑南族。世系群社會同理分成父系世系社會、母系世系社會及雙性繼嗣世系社會,父系世系社會有泰雅、達悟族;母系世系社會巴括北部阿美、知本群卑南族;雙性繼嗣世系社會則有魯凱、排灣。

中心館藏

《臺灣原住民的祭儀生活》,古野清人(葉婉奇譯),台北:原民文化,2000。

《台灣原住民的社會與文化》,田哲益,台北:武陵,2001。

《原住民社會與文化:山地社會與文化》,王禮國編著,臺北市: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1992。

《太平洋島嶼原住民文化》,道格拉斯‧奧力佛(Douglas L. Oliver)、勞易思‧強森(Lois Johnson)插畫,臺北市:原民會,2000。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314,67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