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阿魯哇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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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拉阿魯哇族(Hla’alua)認為婦女在懷孕後要加倍努力工作,以使身體強壯,生產順利安全。懷孕四個月之後就和丈夫分房而睡,丈夫在妻子懷孕期間不參加出獵及重要的祭儀活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謝繼昌等,2002)

婦女在懷孕時有以下幾項禁忌:
(1) 不可以吃燒焦的食物。
(2) 不喝獸血。
(3) 不用分叉的樹枝作為柴火。
(4) 不參加釀酒的活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生產時可由親友中經驗豐富的女性或婆婆幫助生產。嬰兒出生後,先用茅草割斷臍帶,再用麻線紮結,並以溫水幫嬰兒洗澡,分娩後四天以內,都必須待在屋內。(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2001〔1918〕)

命名

根據人類學家衛惠林先生等人的記載,傳統拉阿魯哇族產婦於分娩後第五天將嬰兒抱至門首,由其父親將頭飾掛在嬰兒頭上,並取茅葉做一茅結(tokov)插在嬰兒衣領上,然後祭祖靈為嬰兒祝福後即可命名。命名原則為男嬰避免與其父兄同名,女嬰則避免與其姊姊同名。(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2001〔1918〕;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謝繼昌等,2002)

拉阿魯哇族有一套專有的名譜,男、女有別。個人的名字可分為正名和附名兩部份,正名大體上以承襲其祖父母的名字為原則。附名大多取自父名,不過若是自幼喪父且由母親一人撫養長大者,則取自母名。這套名譜男女有別,所以分成男性和女性兩組名譜。(謝繼昌等,2002)

拉阿魯哇族有在本名之後附綽號的習俗,例如有一位名叫avia的男子腳跛了,於是就被稱呼為avia sapult。此外,當年長生子後有行輩尊稱制,例如當男子avia年長有子後,會被尊稱amar’avia。當女子apu生下兒子後,會被尊稱ina ran'apu,生下女兒後,會被尊稱為ina luka’apu。(謝繼昌等,2002)

親屬稱謂

拉阿魯哇族的親屬稱謂的特色是,除了父親與母親的稱謂外,是以不分辨稱謂人的性別為原則。

例如在基本稱謂中:
Ama’a 用以稱呼男性尊一輩直系血親,即父親。
Ina’a 用以稱呼女性尊一輩直系血親,即母親。
Alharoa 用以稱呼年長於己的平輩,不分性別。
Lhimiravau 用以稱呼年幼於己的平輩,不分性別。
Mamaine 用以稱呼卑一輩直系血親,即己之子女,不分性別。

需要分別性別時,則在稱謂之後加上表示男性的lhalosa及表示女性的alhaina等語詞識別。

例如:
Alharoa-lhalhusa 兄。
Alharoa-alhaina 姐。
Lhimiraβau-lhalhusa 弟。
Lhimiraβau-alhaina 妹。
Mamaine-lhalhosa 子。
Mamaine-alhaina 女。(謝繼昌等,2002)

成年禮

過去,拉阿魯哇族在祖靈嘗新祭(apikaongo)時,會為由少年進入青年的族人舉行成年禮,參加此儀式的少年人必須齋戒數日,在儀式當天,巫師向祖先祭禱後,授與每個少年少許的酒,喝完酒之後,就要回家盛裝參加祭儀和舞蹈,隔天就參加全族性的狩獵活動,正式負起青年期男子的責任。(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此外,族人說,在以前有會所制度時,一定年紀以上的男子必須集體居住在會所之中,接受各種訓練,後來因為會所制度解體,到了日本人佐山融吉進行調查時,未婚的男子已經居在在各自的家屋之中了。(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1983〔1915〕)

結婚

傳統的拉阿魯哇族的婚姻除了須經當事人同意外,還須經雙方父母同意才行,並且由其父母主持婚事。女人喪偶之後可再嫁,此時的主婚人是其先夫的父母,而不是其親生父母。(謝繼昌等,2002)

傳統上,拉阿魯哇族的婚姻的締結過程分成三個階段:

首先是議婚。由男方的父母或親屬之中選出一位有頭腦且善辯的人擔任媒人。第一次議婚時,如此經過五、六次議婚得女方承諾之後即可於另日訂婚。第二階段為訂婚,媒人攜帶一塊黑布與鉛彈前去女方家,並依訂婚對象有幾位兄弟準備同樣數目的鉛彈做為訂婚禮物。第三階段為結婚,男方準備禮餅(以糯米蒸熟後,再搗樁而成)二十個至三十個,宰殺豬隻及酒少許(不一定要)做為禮品,前往女方家中迎娶。(謝繼昌等,2002)

現今,拉阿魯哇族婚姻締結過程,除了仍由雙方父母決定外,婚姻程序已經產生許多變遷,傳統的習慣幾乎不太採用,這是由於現在與外族通婚居多,必須考量外族的婚姻習俗,不論迎娶或是下嫁,都會依照結婚雙方的信仰、習慣等等融合兩種以上的風俗。(郭基鼎,2008)

不過,雖然拉阿魯哇族的婚姻程序已有重大變遷,但和外族最大的不同在於,婚禮的招待人員主要由拉阿魯哇族的親屬來擔任,而且必須有一個由拉阿魯哇族的頭目使用拉阿魯哇族語致詞的程序,這也成為拉阿魯哇族婚禮與其他族最大的不同。(郭基鼎,2008)

喪葬

拉阿魯哇族將人的死亡分為善死與惡死,成年男女因年老或病死在家中者為善死;夭折、戰死或死於野外者為惡死。(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善死者在彌留時,家人將其從床上移到地上並為其沐浴,身亡後由男性親人把其雙膝屈曲於胸前,兩手抱膝作蹲踞狀,並在室內掘一墓穴,然後將死者和遺物放入,再覆蓋上土和石板,並舉行別靈祭。夜晚則由兩名男子睡在石板上的木板上,等到第五天再將木板丟棄室外;親人並開始釀酒,第六天則邀請族人舉行慰靈祭,並巫師灑酒向死者墓上祝禱後,死者親人和族人一同飲酒,就可以在室內工作,但不可以離開部落。(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一個月之後舉行除靈祭,在巫師祝禱之後,死者親人就可以恢復完全正常的日常生活。(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

參考文獻

圖書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65)。臺灣省通志稿卷八同胄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原著,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編譯(2001〔1918〕)。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著(1983〔1921〕)。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蕃族調查報告書。臺北市:南天書局。
謝繼昌等(2002)。高雄縣原住民社會與文化。高雄縣岡山鎮:高雄縣立文化中心。

博碩士論文
郭基鼎(2008)。Hla'alua人的社會生活、文化認同與族群意識:以桃源鄉高中村為例。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臺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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