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條件: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具有合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二、申請該案補助,以未申請本補助且符合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及條件者』之規定為優先,每年補助額度依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原民會產業補助審核小組之複審意見辦理。但同一事項經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三、本作業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