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未領取前三年(102年至104年)及其他政府機關電腦補助之原住民家庭。
二、實施期間:105年2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檢具應備證件,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 具原住民身分且滿二十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女之家庭之監護人申請。
(三)經法院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本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寄養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身分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監護人申請,且未成年子女需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四、服務窗口:
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承辦人朱先生,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2019。
五、詳細資料及文件下載請至本會官網/為民服務/教育扶助/購置電腦補助(網址:http://www.ipc.gov.taipei/ct.asp?xItem=202867953&ctNode=41001&mp=121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