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9月20日至10月20日止。 二、申請資格:2歲以上未滿5歲之原住民幼童,現就讀本市立案之公、私 立幼兒園。 三、申請方式:由幼兒園辦理初審後,並檢具相關文件,親送或逕寄本府 原住民族行政局(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檢附證件: 1.申請表或幼生管理系統登錄資料之印領清冊1份。 2.當學期已繳費收據正本。 3.幼兒園之收款收據及私立幼兒園金融機構 帳戶正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