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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8 ~ 2011.11.11
「原住民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適用對象 大專院校、研究所
內容簡介 壹、 計畫緣起:

合作社係基於共同需要,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取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法人,與原住民之生活習性,以群居、共同生活為常見模式,其經濟生產多以勞動為主,為兼顧原住民生活習性與經濟生產並達到生活之保障,由政府鼓勵及輔導協助原住民成立合作社,藉以保障原住民生活及經濟利益,使其免於成為弱勢。

原住民合作社自90年成立15社起至100年6月止,統計登記設立之原住民合作社已達286社,依據本會100年度委託辦理原住民合作社營運輔導計畫之調查統計顯示,停業、失聯之原住民合作社超過登記總社數之一半以上,探究其因,主要係因原住民合作社在社務、業務及財務之經營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導致其競爭力下降甚至淪為空轉,另因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規定「原住民合作社依法經營者,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內應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即自96年11月1日起取消免稅優惠,造成原住民合作社生存更為不易。

鑒於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營運體質正常化及開拓市場能力,並降低取消免稅所造成的影響;另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九條規定「原住民合作社之營運發展經費得由各級政府酌予補助」及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各種獎助措施,充實原住民合作社營運設備及提升其業務拓展能力。」,爰訂定本計畫。

貳、 計畫目標:

提升原住民合作社營運體質正常化及開拓市場能力,鼓勵深根在地就業並永續經營,增強其承攬業務之能力,增加社員就業機會以謀取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

參、 獎勵及補助對象:

依法登記且取得原住民團體證明並經內政部於當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參與考核評定成績達丙等以上之原合社或新成立未滿一年之原合社。

肆、 計畫期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

伍、 獎勵及補助內容:

一、獎勵:

本計畫之獎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升級或維持優等者,每社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升級或維持甲等者,每社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升級乙等者,每社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維持乙等者,每社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所稱升級或維持,係以前一年度評定成績為比較基準。



二、補助:

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營運設備:經主管機關考核評定成績為丙等者,每社得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補助項目以原合社營運所需設備(附表一)且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業務費:經主管機關考核評定成績為丙等者,每社得補助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補助項目為房租租金、水電費、通訊費、文具用品、郵資費、及其他必要之雜支費用,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教育訓練:

1. 經主管機關考核評定成績為丙等者,每社得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補助項目為參與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單位開辦之合作社相關進修研習課程訓練費用;如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申請以一次為限。

2. 經主管機關考核評定成績達乙等以上者,每社每年得補助自辦教育訓練費用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四)開辦費:新成立未滿一年之原合社,申請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電腦設備(含周邊硬體設備)、辦公桌椅、公文櫃、傳真機等(附表一),申請以一次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曾受獎勵者,不核予補助。

陸、 申請期間:

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向本會申請下年度之獎勵或補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獎勵補助單位,所送文件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補正者,應於文到15日內完成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柒、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獎勵項目:

1.獎勵金申請表一份。

2.原住民合作社登記證一份。

3.原住民團體證明一份。

4.主管機關考核評定證明。

5.與申請獎勵金有關之該次理事會議紀錄一份。

6.切結書。

7.其他相關文件。

(二)補助項目:

1.補助計畫申請表一份。

2.原住民合作社登記證一份。

3.原住民團體證明一份。

4.主管機關考核評定證明。(成立未滿一年者則免)。

5.與申請補助經費有關之該次理事會議紀錄一份。

6.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前,須檢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單及型錄。

7.計劃書。

8.切結書。

9.其他相關文件。

捌、 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

(二)參與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單位開辦之合作社相關進修研習課程訓練之社場應將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單位開辦之合作社相關進修研習課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送會審核,並於訓練結束後,將相關結訓證明送會備查。

(三)自辦教育訓練之社場應提報訓練計劃書、時間、地點(場地)、講師、課程內容等相關文件送會審核,並於結訓後檢附學員名冊、簽到表、課程表等相關文件送本會備查。

(四)申請教育訓練補助之社場應確實參與或落實訓練,本會得請審查委員於訓練期間或結訓後訪查訓練及經費支用情形。

(五)審核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本會各業務單位代表,進行審查作業,但經本會查核未依法正常營運者,則不適用本計畫各項獎勵與補助。

玖、 補助計畫變更:

經核准補助之計畫經本會核定後,不得變更。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事由,得檢具計畫修正對照表,並敘明理由,陳報本會核定變更。

壹拾、 會計作業:

(一)補助經費分兩期撥付:

1.第一期款:申請補助計畫經本會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於下年度一月份檢送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之領據請領第一期款。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完成核銷、結報事宜。檢具原始憑證、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部份補助之項目應檢附支出科目分攤表。本會依實際支用經費撥付第二期款。

3.申領教育訓練補助者,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學員名冊、簽到表、 課程表、結訓證明、成果報告、領據等相關文件送會,以社場為戶名之存摺影本及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一次撥付訓練經費。

(二)申請獎勵案經本會核定後,受獎勵單位應填具領據報本會,一次撥付獎勵金額。

壹拾壹、 督導及查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後填具計畫管控表,於下年度按季(每三個月)填具季報表,並依序於4月、7月、10月之10日前函送本會備查,至最後一季之季報表應於核銷結報作業時,一併送會備查。

(二)本會得於獎勵補助期間,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查核相關事項,其報告將列入次年度補助之參考。

壹拾貳、 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所購置之設備,應列財產清冊,並善盡管理職責。

(三)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經查違反規定,撤銷獎勵補助之處分,受獎勵補助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之日即繳還已受領之獎勵補助款項,逾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受補助單位未依限完成核銷結報亦同。

壹拾參、 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就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壹拾肆、 預期效益:

(一)預計獎勵計50家原合社、補助計90家原合社(含新成立未滿一年之原合社)藉由獎勵體質完善之原合社,以促使社場維持其優良體質;補助育成及成長階段之原合社,以改善及補足社場於社務、業務及財務之不足,使社場營運體質更為健全;針對成立未滿一年之社場給予開辦費之補助,以鼓勵原合社之成立增加在地就業機會。

(二)促使未依內政部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參與考核之社場積極進入考核體系,並透過考核程序,使參與考核之社場瞭解自身不足之處並能主動設法改進與解決,提升社場經營體質,以進入本計畫之補助對象乃成為獎勵對象。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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