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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0 ~ 2011.09.30
100學年第1學期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受理申請
適用縣市 台北市 全部    
適用對象 國中小、高中職、大專院校、研究所
內容簡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之。

三、申請補助項目及資格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平均75分以上者。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70分或乙等以上者。

2、就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70分或乙等以上者。

3、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平均75分以上者。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其操行成績優良,參加本府教育局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技藝教育及族語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者(每年以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其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

(五)各級學校成績等第轉換分數方式,依相關成績評量或考查規定辦理。

(六)以上所指操行優良者,係指達80分以上者或未受相關懲處者。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高中(職)﹝含夜間部高中(職)四年級﹞各年級前2名學生,每名六千元。

(二)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個人項目: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

2、團體項目:依個人項目標準,每人核發二分之一。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最高補助八千元。

補助項目為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扣除教育主管機關教育補助費後之自行負擔部分,惟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各級學校之最高補助金額,休學後之當學期亦不予補助。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軍公教子女不得申請。

五、辦理期間: 第1學期於每年9月30日前,第2學期於每年3月31日前由受理單位依本作業須知初審後列冊,送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審核,經審核通過進行核撥。

六、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如附表一。

七、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
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受理單位 就讀學校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相關連結 http://www.native.taipei.gov.tw/ct.asp?xItem=4074040&ctNode=32777&mp=12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