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台東縣卑南鄉(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倡運動風氣,培養運動人才,鼓勵體育成績優秀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具有體育成績優秀運動人員,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參加全國性之個人運動比賽,獲得個人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兩人一組之比賽,視為個人賽。
- 參加全國性之團體運動比賽,每組三人以上,參加團隊有六組以上,獲得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 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鄉長核准。
第三條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邀請賽、趣味賽、友誼賽、表演賽、會外賽等非正式比賽。 第四條申請個人運動獎勵金,應於比賽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應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自比賽日向前推算),且申請時仍在籍者。
申請團體運動比賽獎金,以本鄉所轄之國中小學為限。 第五條申請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所原住民行政課提出申請: - 檢附戶籍謄本正本(團體組免附)。
- 主辦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獎杯。
- 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第六條本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者,第一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名新台幣二千元,第三名新台幣一千元。
-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者,第一名新台幣六千元,第二名新台幣四千元,第三名新台幣二千元。
第七條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