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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結束後兩個月申請
臺東縣卑南鄉體育獎勵金設置要點
適用縣市 台東縣 卑南鄉    
適用對象 其他
內容簡介
第一條

台東縣卑南鄉(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倡運動風氣,培養運動人才,鼓勵體育成績優秀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具有體育成績優秀運動人員,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參加全國性之個人運動比賽,獲得個人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兩人一組之比賽,視為個人賽。
  2. 參加全國性之團體運動比賽,每組三人以上,參加團隊有六組以上,獲得競賽成績第三名以內者。
  3. 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鄉長核准。
第三條

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邀請賽、趣味賽、友誼賽、表演賽、會外賽等非正式比賽。

第四條

申請個人運動獎勵金,應於比賽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應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自比賽日向前推算),且申請時仍在籍者。
申請團體運動比賽獎金,以本鄉所轄之國中小學為限。

第五條

申請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所原住民行政課提出申請:

  1. 檢附戶籍謄本正本(團體組免附)。
  2. 主辦單位出具之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獎杯。
  3. 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第六條

本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1.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者,第一名新台幣三千元,第二名新台幣二千元,第三名新台幣一千元。
  2.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者,第一名新台幣六千元,第二名新台幣四千元,第三名新台幣二千元。
第七條

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

主辦單位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受理單位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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