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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適用對象 其他
內容簡介 一、升學優待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1.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 參加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五)注意事項: 1.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 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 (1)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2)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及區域特性,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定之;大專校院,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3.前優待方式,自九十六學年度各招生考試適用。但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於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二、公費留學

(一)申請資格(條件) 依據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簡章辦理。

(二)如何申請 1.應準備的證件:依據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簡章規定辦理。 2.處理期限:併每年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辦理。 3.申請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受理單位 教育部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H0020031&K1=原住民&KeyWordID=&KC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