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 年以上,未領取101年至103年及其他政府機關電腦補助之原住民家庭。
二、應備證件:
1、 最近1 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
2、 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
3、 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4、 全戶各類綜合所得核定清單( 軍教人員需附薪資證明) 全戶所得證明文件
5、 申請人扶養親屬證明書
6、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卡或中低收入戶卡影本( 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請本市符合本資格者於104年11月30日前檢具應備證件,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三、補助項目:
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軟體/電腦硬體/所購買之明細項目所列之電腦週邊產品)。
四、服務窗口:
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承辦人朱先生,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