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期間:104年1月起至104年12月30日。
二、申請(執行)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申請機關應考量轄區內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之地理位置、部落(社區)之分布情形、原住民族群之文化特性與主要健康議題,依據本計畫研議之執行計畫,於104年1月15日前報請本會審查。
社福處 林小姐 分機3163 王小姐 分機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