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03年10月15日止。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2年以上,就讀國內高中(職)及私立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103年度為新臺幣20,223元整) 三、申請窗口:學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台。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應佐證之文件。 五、其他 (一) 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二) 具低收入戶身分者,請逕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三)相關事項之說明可洽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檯或本會業務承辦員林玉萍小組(電話:1999轉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