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建購及修繕住宅者系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一)建購住宅:建購住宅未逾兩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前推算兩年),且不曾接 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二)修繕住宅: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進五年內不曾接 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三、前開「建構住宅補助者」應具備條件之規定,係考量政府財政有限及俾使資源有效運用,倘已獲得旨揭要點之建購住宅補助者,不可再申請其他各級政府辦理之住宅(含建購、修繕及租屋等相關住宅補助);同款「修繕住宅補助者」應具備條件之規定,係指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近五年內不得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含建購、修繕及租屋等相關住宅補助),惟考量住宅建築易因天然災害、時間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硬體設備不堪,爰規定修繕住宅補助者五年後可就同一住宅,依本要點支修繕住宅補助相關規定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