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單位: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文教福利組)。 二、補助對象:設籍臺中市4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於103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 止期間-凡參加並已報名本市合格立案之文教機構上課(含函授)之學 員,報考考選部舉行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不包含各類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於申請期限內,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三、資格認定: (一)凡繳驗之戶籍謄本註記申請人為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並已完成族別登記者。 (二)申請人需設籍臺中市4個月以上。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項補助對象,每名申請人補助其學費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未達壹 萬元以實支實付補助,如期間內報名1間以上之補習班,僅得擇一申請補 助。每年度依本會編列預算設定補助申請額度, 額滿即不再受理,將依 受理先後順序核定補助。 (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優先以未申請過本項補助之民眾為主要補助對象, 若已於100年至102年向本會申請本項補助者,將視本會預算再行公告受 理申請。 五、本會依103年度業務需要,爰修正旨揭計畫,相關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 /www.ipd.taichung.gov.tw/首頁/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供民眾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