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具備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 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 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 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 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 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 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 「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