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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1 ~ 2013.11.30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社區發展協會及生活教育協進會業務管理費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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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社區發展協會及生活教育協進會業務管理費補助計畫

一、 目    的:本市原住民社區發展協會、生活教育協進會,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組成,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以發展原住民產業、文化傳承發展為目的,促進原住民產業經營之理念之目標,透過資源整合,將原住民之文化、藝術、教育與產業結合,進而提升其內涵並透過研習訓練輔導提升原住民知識及經濟,達到活化原住民部落及社區之願景為目標。

二、 目    標:本會本著非營利組織的理念,架構出原住民社團及原住民協進會未來的發展與呈現的價值;以整體社會的角度而言,大臺中原住民族產業經濟發展為本會核心,其最終目的是以產業經濟為內涵,以富裕族群為目標,積極地推動原住民族社團和協進會凝聚力和互動力,讓都會區原住民能提昇經濟水平、原鄉的原住民能在地留才與就業、增加微型創業的機會等等。

三、 指導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四、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五、 補助對象:本市各立案原住民社團及原住民協進會。

六、 補助對象:本市原住民立案團體及協進會,本計畫將提供團體申請。

七、 受理申請時間:102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

八、 補助條件:

(1)       本市原住民立案人民團體:需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2)       本市原住民立案社會團體:需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3)       會議內容、時間、地點、主題、討論提案、結論、解決方案、散會時間及會議紀錄送本會核備,未提送會議紀錄或會議報告者,不予補助。

(4)       符合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條文之規定,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名稱、宗旨、組織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與出名、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會議、經費及會計、章程修改之程序、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http://www.ipd.taichung.gov.tw/ct.asp?xItem=240431&ctNode=1425&mp=12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