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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6 ~ 2013.05.3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02年度「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發展有功暨績優廠商表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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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計畫目的:藉表揚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促進、就業服務之有功團體暨人士,並鼓勵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促進及就業服務之工作,以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發展,及提升原住民族尊嚴與地位。

二、受理推薦對象:凡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促進及就業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團體及個人。

三、獎項類別: (一)社會福利類: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團體或個人。 (二)健康促進類:對原住民族健康促進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團體或個人。 (三)就業服務類:對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團體或個人。

四、表揚名額分配如下: (一)社會福利類,計6名: 1、原住民團體取1個、個人取3名,共4名。 2、非原住民團體取1個、個人取1名,共2名。 (二)健康促進類,計6名: 1、原住民團體取1個、個人取3名,共4名。 2、非原住民團體取1個、個人取1名,共2名。 (三)就業服務類,計6名: 1、廠商及原住民團體取3名,共3名。 2、個人取3名,共3名。

五、獎勵與表揚方式: (一)獎勵方式: 1、社會福利類: (1)有功團體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8萬元。 (2)有功人士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5萬元。 2、健康促進類: (1)有功團體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8萬元。 (2)有功人士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5萬元。 3、就業服務類: (1)有功之廠商及原住民團體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10萬元。 (2)有功人士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5萬元。 (二)表揚方式:經評選為得獎有功之團體及人士,於本會全國原住民族行政會議公開表揚。

六、推薦方式: (一)社會福利類及健康促進類: 1、單位推薦: (1)有功團體部分:由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推薦,並填報推薦表(如附表一)。 (2)有功人士部分:由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深入基層,廣泛推薦,並填報推薦表(如附表二)。 (3)凡縣、市級以下之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之團體及個人,需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轉陳本會評選。 (4)全國性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者,逕函送本會評選。

2、自我推薦:先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送本會評選。

3、每個團體及個人限參選一項,於5年內未受本會表揚有功團體及人士者,並須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二)就業服務類有功人士: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薦對促進原住民就業有功之原住民服務人員1名,填報推薦表及須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送本會辦理。

七、推薦期限:自即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檢附電腦書繕之「推薦表」2份(並請浮貼半年內2吋之半身照片各1張)、「具體佐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會評審,以郵戳為憑。【地址:10357台北市重慶北路2段172號10樓,電話:(02)25571600轉1613】(相關表格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apc.gov.tw下載)。

八、評審方式: (一)社會福利及健康促進類: 1、初審:由業務單位(衛生福利處)進行初審。 (1)初審委員會置委員5人,成員組成由本會衛生福利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衛生福利處副處長、專門委員、社會福利科科長及衛生保健科科長擔任委員。 (2)初審委員會依據各單位提供之參選人資料及檢核結果進行審議,依原表揚數之2倍,排序。 (3)經通過初審之參選人,由初審委員會按獎項類別提交決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宜列入決審之名單,應經初審委員會議決議。

2、決審: (1)決審委員會置委員7人,成員組成如下:甲、本會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乙、本會專任族群委員2名擔任委員。丙、本會邀請長期關心原住民族衛生福利事務代表2名擔任委員。丁、本會邀請專家學者2名擔任委員。 (2)以上決審委員就初審入圍者,按獎項類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團體及個人予以評選得獎者。(二)就業服務類: 1、廠商及原住民團體:依本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系統稽核100-101年超額進用原住民比例之廠商排序,簽核得獎單位。 2、個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薦有功人士及本會「補助地方政府僱用原住民就業服務人員計畫」進用之原住民就業服務人員,99-101年就業服務考核績效優異者(限服務滿3年,於102年8月1日仍在職者) ,彙整名冊簽核得獎人士。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1F7DC464163E1579&DID=0C3331F0EBD318C2EF0A683F0CA084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