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1.11.23 ~ 2011.12.02
(100)年11月豪雨造成轄內「二期作稻米」及「蔬菜類」損害案,業經農委會同意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專案補助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100)年11月豪雨造成轄內「二期作稻米」及「蔬菜類」損害案,業經農委會同意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專案補助

主旨:有關本縣本(100)年11月豪雨造成轄內「二期作稻米」及「蔬菜類」損害案,業經農委會同意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專案補助。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100年11月22日農糧字第1001046666號函。
二、本縣二期作稻米及蔬菜類之災情,經本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第14條規定,就損害嚴重情形,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受災地公所派員實地勘查確認,同意依上開救助辦法規定辦理專案補助。
三、本次專案補助對象以符合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種植二期水稻或蔬菜受損之農戶為限,救助地區如下:
(一)二期水稻:全縣。
(二)蔬 菜 類: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
四、本次專案補助額度如下,申請專案補助項目損失率20%以上者,依該額度標準予以補助,未達20%者不予補助:
(一)二期水稻:以「稻米」項目現金救助額度之1/2,每公項8,000元整為標準。
(二)蔬 菜 類:以「蔬菜」項目現金救助額度之1/2,每公頃12,000元整為標準。
五、本案救助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倘受理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期間遇例假日,公所應派員受理申請,期間之未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第一個上班日為期間未日。
六、請公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會100年11月22日農糧字第1001046666號核定函公告(受理期間為:100年11月23日起至100年12月2日止)。
七、請花蓮縣各基層農會代為宣導,以加速專案補助時效。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受理單位 各單位配合辦理
相關連結 http://www.ji-an.gov.tw/8_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