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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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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

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01047197號令訂定頒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係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二) 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

(三)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 各級地方政府。

(二) 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 依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

(四) 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五) 原住民族地區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四、本要點之補助事項如下:

(一) 研發或創新原住民族觀光、生活、生產、生態及經濟活動。

(二) 推廣原住民族觀光產業有關之活動,配合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歲時祭儀舉辦之文化體驗、生態旅遊、風味餐飲、農特產品之活動。

(三) 改善原住民族地區設施(備):

1.改善原住民族部落觀光設施。

2.補助及輔導原住民族地區具市場競爭力之農業產品開發、包裝設計、生產設施、生產機具、運銷設施、運銷資材、集貨加工設施及其他農業產銷設施(備)。

(四) 其他振興原住民族經濟之活動:舉辦相關原住民金融知識講習、經濟研討、研習等活動。

前點第三款規定之補助對象,以申請辦理前項第四款事項為限。

五、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 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活動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六、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 原住民族相關之觀光產業活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 原住民族相關之生活、生產、生態產業活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 有關設施(備)改善經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尚不足支應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 原住民族相關之經濟活動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五) 舉辦原住民產業相關研討、研習或其他經濟產業相關活動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六) 計畫內容涉及行銷宣傳之經費,不得逾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十。

七、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備齊下列文件以書面送達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綜合資料表。

2.計畫名稱。

3.計畫目標。

4.辦理時間及地點。

5.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6.辦理補助事項之項目及內容。

7. 設施(備)使用與管理計畫。

8.預算分配及預定進度。

9.最近三年接受本會補助計畫辦理之成效。

10.人員編組及分工。

11.自籌款金額、其他機關補助項目與金額及概算明細。

12.預期效益(具體質化及量化說明)。

13.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授權使用同意書或管理機關(構)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 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檢具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八、本要點申請補助特別例外規定及附款:

(一) 本要點補助事項之計畫內容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推動有重大助益,經專案核可者,其補助對象、補助比例、申請時間及補助額度不受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二) 各級地方政府以外之補助對象,接受本會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反者,應撤銷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原補助經費。

九、本要點補助案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應先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

1.申請補助事項不符第四點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未於第七點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駁回其申請。

(二) 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複審之,並擬具處理意見及補助經費額度,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十、申請案件之審查原則:

(一) 計畫之完整性。

(二) 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 申請補助事項之妥適性。

(四) 設施(備)使用與管理計畫。

(五)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六) 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 具體質化及量化預期效益。

(八) 最近三年接受本會補助事項之辦理成效及核銷情形。

十一、經本會審查後,准予補助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送達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補助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及相關計畫成果,應將其著作財產權授予本會作公務上之使用。

(二) 受補助單位之各項宣導資料及購置設施(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字樣,按原核定計畫之目的使用,不得挪為私用。



十二、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結案與撥款方式如下:

(一) 各級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1.領據。

2.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3.成果報告書。

4.會計報告。

5.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

6.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會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分攤表。

7.費用結報明細表。

(二) 各級地方政府以外之補助對象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1.領據。

2.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3.成果報告書。

4.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會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分攤表。

5.費用結報明細表及原始憑證。

(三) 各補助對象均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核銷;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會。申請案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實際籌足之資金(含本會補助、其他單位補助及自籌款),應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四) 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以書面報本會備查。

(五) 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加裝封面依序裝訂,併附費用結報明細表。

(六)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七) 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核銷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十三、本要點督導與考核如下:

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抽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命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補助,並追繳補助之經費。

(一) 補助對象對補助經費之運用,查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二) 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補助經費用途。

(三) 補助對象所提申請案件及資料,有虛報不實、偽造、違法及重複申請補助等情事。

(四) 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採購者。

(五)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以書面送達原住民族委員會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86AA566CDAFFF91D&DID=0C3331F0EBD318C2AE617D7414C17C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