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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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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原民經字第10010377162號令訂定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作與技藝傳承,並推動原住民族工藝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輔導對象:

(一)獲本會甄選為原住民族工藝師之原住民個人。

(二)產品獲本會認證為原住民族工藝精品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獎勵輔導措施:

本會針對符合前條規定之對象,提供下列獎勵輔導措施:

(一)原住民族工藝師獎勵輔導措施

1.優先獲聘本會工藝類人才培育課程講師。

2.優先參與本會年度國際交流及研討活動。

3.提供下列獎勵輔導經費:

(1)商標權登記。

(2)個人主題展。

4.每一名獲選工藝師限申請獎勵輔導經費一次,最高獎勵輔導總經費為二萬五千元整。

(二)原住民族工藝精品獎勵輔導措施

1.優先納為本會典藏及採購珍品。

2.優先進駐本會直屬管轄實體通路。

3.優先參與本會年度展覽及行銷活動。

4.提供下列獎勵輔導經費:

(1)產品專利權登記。

(2)產品包裝設計、製作及行銷推廣。

(3)專家諮詢輔導。

5.每一件認證工藝精品限申請獎勵輔導經費一次,最高獎勵輔導總經費為七萬五千元整。

四、獎勵輔導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文件

申請人應於獲得甄選或認證後一年內,且於辦理第三點所訂獎勵輔導事項之ㄧ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

1.獎勵輔導申請書(如附件一)。

2.獎勵輔導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本要點公布實施前,未能於前款規定之申請時間內向本會申請者或已完成上列獎勵輔導事項之作業者,得於本要點公布後二個月內,補送上述申請文件,向本會申請。

五、獎勵輔導審查:

(一)審查程序

1.本會收受輔導對象之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

(1)申請項目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文件不備者,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3)文件不備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4)未於第四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駁回其申請。

2.初審合格之申請案件,由本會主辦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定期召開審查會議,於預算範圍及獎勵輔導總經費上限內,擬具處理意見及獎勵輔導經費額度,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審查基準

獎勵輔導申請案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1.計畫可行性。

2.申請獎勵輔導事項之妥適性。

3.經費編列合理性。

4.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

(三)不予獎勵輔導事項

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不予獎勵輔導;已獎勵輔導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1.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曾有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

3.未經本會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4.對於獎勵輔導之事項重複申請。

5.違反本會就獎勵輔導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6.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輔導有偏頗之虞或明顯不合理。

六、獎勵輔導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及核銷文件

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

1.核銷申請書(如附件三)。

2.領據(如附件四)。

3.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五)。

4.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七,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二)經費核銷

1.受輔導對象均應於獎勵輔導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核銷;如有結餘本會追繳之。

2.申請核銷日期,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3.申請案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依實際結算之總經費核撥。

七、追蹤查核:

(一)本會得不定時派員訪查各輔導對象之辦理情形,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應命限期改正:

1.對補助款之運用,查有未依獎勵輔導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2.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獎勵輔導經費用途。

3.所提申請案件及資料,有虛報不實、偽造、違法及重複申請補助等情事。

4.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二)未依限期改正者,應視情節廢止或撤銷原核定獎勵輔導之處分,並追繳獎勵輔導之經費;必要時得定一年至三年之期間,拒絕受理該輔導對象依要點提出之申請。

(三)獎勵輔導之申報、審查及核銷作業流程(如附件六)

八、附則:

(一)輔導對象辦理獎勵輔導事項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應事先將修正計畫報本會核定後始得變更;執行後經費不足者,不得申請增加獎勵輔導數額;無法執行者,應全數繳還已獎勵輔導款項。

(二)輔導對象辦理獎勵輔導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及其他計畫成果,應無償授權本會為公務上使用。

(三)受輔導對象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字樣。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