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2011.07.01 ~ 2011.11.30
臺中市100年度原住民報考國家考試研習補助實施計畫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
二、目的: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都會區及原鄉之原住民族權益,輔導其積極考取國家考試,以增進多元人才培訓職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四、受理申請單位: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企畫及文教福利組。
五、補助對象: 設籍臺中市3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於99年12月25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期間-凡參加並已報名本市合格立案之文教機構上課(含函授)之學員,報考考選部舉行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不包含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於申請期限內,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六、資格認定:
(一)凡繳驗之戶籍謄本註記申請人為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並已完成族別登記者。
(二)申請人需設籍臺中市3個月以上。
七、補助標準:符合本項補助對象,每名申請人補助其學費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未達壹萬元以實支實付補助,如期間內報名1間以上之補習班,僅得擇一申請補助。本項補助年度期間開放50個名額申請,額滿即不再受理,將依受理先後順序核定補助。
八、補助辦法:
(一)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證件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
(二)申請期限:100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或額滿時截止)。
(三)繳驗證件:
1、申請表(如附件1)。
2、申請人之學員證(函授請檢附收據)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表上)。
3、最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4、申請人存簿正面影本(如附件2)。
九、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100年度原住民文教福利業務-社會福利-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十、其他:
(一)已領有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二)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不論申請補助款核發與否概不發還。
(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修正補充之。
(四)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受理單位 臺中市各區公所或本會企畫及文教福利組。
相關連結 http://tw.myblog.yahoo.com/jw!uLX2Gz2LG0Y5EHyS8SBEQg--/article?mid=2116&prev=2137&next=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