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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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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目的:救助原住民緊急危難,落實照顧原住民生計。
二、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三、補助標準:
(一)死亡救助: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貳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二)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貳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三)重大災害救助: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其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伍萬元,其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參萬元;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四)生活扶助: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1、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須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2、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3、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四、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應備文件:
1.死亡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死亡證明書正本各一份。
2.醫療補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及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証明單正本(擇其一)各一份。
3.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4.生活扶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五、受理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窗口:
1.都會地區:籍設本縣都會區(尖石鄉、五峰鄉及關西鎮之外地區)之原住民身份者,請逕洽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行政綜理科)03-5518101轉2143。
2.原住民族地區(尖石鄉、五峰鄉及關西鎮之地區):
i.籍設本縣尖石鄉、五峰鄉及關西鎮之原住民身份者,請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之社會課及文化觀光課洽詢。
ii.各鄉(鎮)公所聯絡電話:
●尖石鄉公所(社會課):03-5841001轉52 。
●五峰鄉公所(觀光文化課):03-5851001轉205。
●關西鎮公所(民政課):03-5873181轉112。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
受理單位 鄉公所
相關連結 http://web.hsinchu.gov.tw/Indigenous/home.jsp?menudata=IndigenousMenu&mserno=200702070016&serno=200702090001&contlink=ap/bulletin_view.jsp&pagesize=15&dataserno=2011040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