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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支付日起6個月內(以收據日期為準)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9年度原住民婦女扶助實施計畫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壹、依據: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暨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



貳、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4個月以上,年滿16歲,具原住

民身分之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

重大傷病者。

(二)遭受家庭暴力者。

(三)遭受性侵害者。

(四)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五)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

成年子女者。

(六)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二、前項扶助對象第(一)所稱死亡,須

檢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戶籍證明,並

於死亡事實發生一年內申請;所稱失

蹤,指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後,取得失

蹤證明,應達六個月以上尚未尋獲者

;入獄服刑指受有期或無期徒刑目前

尚在執行中者;重大傷病指符合全民

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或行政院衛生

署公告之罕見疾病者。

三、第一項各款情況特殊確有扶助之必要

者,經本會核准,得不受設籍及年齡

之限制,係指:

(一)、第一、(一)(四)(五)(六)

之對象應設籍本市,但不受設

籍時間四個月及年齡之限制。

(二)、第一、(二)(三)得不受設籍

本市及年齡之限制。



參、所得及全家人口審核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貳、一、(一)至(三)

對象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一年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99

年度為新台幣26,322元);第(四)

至(六)對象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

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近一

年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

80(99年度為新台幣19,485元)。

二、家庭收入之計算方式依據社會救助法

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第9條及

本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

定等計算。

三、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受扶助之婦女本

人及其扶養、共同生活之未婚子女。

惟生活發生重大變故者如有配偶,應

併計其配偶之所得。



肆、扶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補助:

(一)補助標準:依本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用標準(99年度為新

台幣14,614元),每人補助最

多3個月,並以1次為限。但

情況特殊,經本會核准者,得

再申請1次。

(二)申請期限:符合條件者得依需

要隨時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各類所得

歸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

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

稅單位查調。

4.身分證明文件(詳見申請表

所列)。

5.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

二、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

(一)補助項目:法院訴訟費、執行

費、公證費及下列各款之律師

費:

1.調解、和解或其他協商。

    2.法律文件擬撰。

     3.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4.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

強制執行。

    5.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律案

件。

(二)補助標準:同一案件以補助三

次為限每一審級(含偵查庭)

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萬

元。

(三)申請期限:費用支付日起6個

月內(以收據日期為準)

(四)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各類所得

歸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

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

稅單位查調。

4.訴訟或法律服務之相關證明

文件(如起訴書、判決書

等)。委任律師者,需檢附律

師委任狀影本。

5.法院訴訟費、執行費、公證

費、律師費收據正本。

6.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

三、醫療費用補助。

(一)補助項目:

1.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

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

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

蓋之醫療費用。

2.補助項目不含義肢、義眼、

義齒、配鏡、鑲牙、整容、

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

費、掛號費、證明書費、疾

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

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

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

費。

(二)補助標準:扣除不予補助項目

之費用後,以七成核計其補助

金額,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

過新臺幣3萬元。

(三)申請期限:門診就醫日或住院

之出院日起6個月內。

(四)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各類所得歸

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所

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稅

單位查調。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

所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及自付

費用收據正本。

5.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

四、心理治療費用:

(一)補助項目及標準

1.醫療院所:補助個人、夫妻、

家族、團體等心理諮商或治

療、心理衡鑑、掛號費、藥

物費,並依中央健康保險局

及衛生主管機關所訂醫療收

費規定辦理,且每小時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1,500元,每

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新台

幣3萬元。

2.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機構

(師):補助個人、夫妻、家

族、團體等心理諮商或治療

費用,每小時最高不超過新

臺幣1,500元,每人每年累

計最高不超過新台幣3萬

元。

(二)申請期限:接受心理治療、諮

商之日起六個月內。

(三)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各類所得歸

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所

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稅

單位查調。

4.於醫療院所就診者,應檢附

診斷證明書影本;於心理治

療或心理諮商機構(師)就

診者,應檢附其治療或諮商

紀錄摘要表影本。

5.醫療院所、心理治療或心理

諮商機構(師)收據正本。

6.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

五、生育補助(含生活補助):

(一)補助標準:

1.一般生產者:依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標準,補助2個月。

2.依法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死

產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標準,

補助1個月。

(二)申請期限:

1.一般生產者:分娩之日起6

個月內。

2.依法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死

產者:該事實發生之日起6

個月內。

(三)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各類所得歸

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所

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稅

單位查調。

4.一般生產者檢附子女出生證

明書正本;依法人工流產或

自然流產者,檢附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診斷

證明書影本。

5.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

六、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申請要件:除須符合本計畫

貳、參之規定外,應符合「參

加本市合法立案之職業訓練

中心或本會專案舉辦或委辦

之各種職業訓練班」之規定。

2.補助標準:

(1)受訓期間1個月以上

,每週日間上課4日以

上,每月總時數達120

小時以上者,每月發給

現行基本工資之生活

津貼。

(2)同年度內以補助1次為

限。

3.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婦女扶助申

請表(附件一)及扶助

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

籍謄本正本,但本會已

有相關資料足已證明

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各類

所得歸戶清單。申請人

若未檢附所得資料,得

由本會函送財稅單位

查調。

(4)臺北市原住民參加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

書(附件二)。

(5)職業訓練之課程表。

(6)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

存摺封面影本。

(二)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1.申請要件:參加本市下列機

構舉辦之職業訓練者:

(1)各級公私立學校之職

業(或技藝)訓練班。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

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之職業(或技藝)訓練

班。

2.補助標準

(1)費用全額補助。

(2)同年度內同類職業訓

練以補助1次為限。

3.申請期限及檢附證件

(1)第1階段申請,應於

開班後1個月內,檢附

以下證件提出申請臺

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婦女扶助申請

表(附件一)及扶助事

由相關證明文件。最近

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

本正本,但本會已有相

關資料足已證明者除

外。全家人口範圍內各

類所得歸戶清單。申請

人若未檢附所得資

料,得由本會函送財稅

單位查調。臺北市原住

民參加職業訓練學費

及材料費補助第1階

段申請書(附件三)。

繳費收據正本(須載有

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

號及印花稅繳納證明)

或統一發票。課程表

(須經承訓機構核

章)。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印本。

(2)第2階段申請,應於

結訓後30日內,檢附

以下證件提出申請:

臺北市原住民參加職

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

補助第2階段申請書

(附件四)。第1階段

申請核定文影本。結業

證書或足以顯示合格

結業之證明或出席紀

錄(須經承訓機構核

章)。

七、收容安置及補助:依據「臺北市政府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

業須知」辦理。

八、房租補助:

(一)補助標準:每戶每月補助新臺

幣3,600元。

(二)補助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

經本會評估確屬必要時,得延

長1年,延長以1次為限。

(三)申請期限及核定標準:

1.自扶助事由發生之日起或租

賃契約生效日起6個月內提

出申請者,每次得核定發給

自契約生效日當月起或補助

事由發生之當月起,最長1

年之補助,若未於前述期限

內申請,則核定自申請當月

起最長1年之費用。

2.業經本會審核通過發給補助

者,若補助期限屆至,仍有

受補助之需要且仍符合本補

助計畫規定者,得於期限屆

至前1個月內至期限屆至日

起6個月內,向本會申請繼

續補助,本會再予審核通過

者,得核准前次補助期限次

月或該次申請補助之新契約

生效當月起,最長1年之補

助。若未於期限內申請者,

則自再次提出申請日當月起

核准最長1年之補助。

3.前二點之房租補助期間應依

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

4.前依本會房租補助實施計畫

按申請日起核撥補助(以日

計算)之案件,於下次申請

核准後,第1個月核撥時,

先予按日計算至該月底之補

助,次月起則按月核撥補

助。其最長補助期限屆滿最

後一月之核撥金額,以該期

限應補助總金額扣除已核撥

金額計算之。

(四)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但如

為本會東湖文化公寓住戶免

付。

4.房租繳費證明。

5.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全國檔之

歸戶財產清單及各類所得歸

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財

產或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

送財稅單位查調

6.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

(五)撥款方式:經審查其符合資格

者,由本會按月逕將補助款撥

入申請人帳戶內。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

發房租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

額。其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

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2.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

止。

3.申請人出境,逾6個月未入

境。

4.申請資格消失。

5.未實際居住本市或該租賃地

址。

6.申請人、配偶、同住之直系

血親有自有房屋或借住公有

宿舍(符合政府住宅主管機

關認定得列入承購(租)國

宅資格者或申請人為家庭暴

力受害者得除外)。

7.租賃之房屋為其直系血親所

有。

(七)房屋之承租人須為申請人本

人、配偶(限於其罹患重大傷

病者)或同住之直系血親。

九、教育費用補助:

(一)補助標準:學雜費全額補助至

大專為止。

(二)申請期限:註冊後6個月內。

(三)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學生證影本(需有當學期之

註冊章)。

4.繳費收據正本。

5.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各類所得

歸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

財產或所得資料,得由本會

函送財稅單位查調。

6.申請人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

十、本會辦理婦女第二專長訓練優先受訓:

(一)扶助內容:符合本計畫扶助對

象者,於本會辦理婦女第二專

長訓練時,得優先報名錄訓。

(二)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婦女扶

助之身分認定後,憑核准之公

文於報名期間向承辦單位報

名。惟申請人仍需符合第二專

長訓練之其他資格限制。

(三)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各類所得

歸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

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

稅單位查調。

十一、本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專班優先

受訓:

(一)扶助內容:符合本計畫扶助對

象者,於本會辦理原住民職業

訓練專班訓練時,得優先報名

參加遴選。

(二)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婦女扶

助之身分認定後,憑核准之公

文於報名期間向承辦單位報

名。惟申請人仍需符合職訓專

班所規定之其他資格限制。

(三)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各類所得

歸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

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

稅單位查調。

十二、本會辦理就業媒合服務優先推荐予

求才廠商:

(一)扶助內容:符合本計畫扶助對

象規定並於本會建置之「原住

民待業人才資料庫」內登記求

職者,遇有適當工作機會,將

優先媒合服務。

(二)申請方式:向本會登錄「原住

民待業人才資料庫」求職者,

向本會申請婦女扶助之身分認

定後,憑核准之公文由本會優

先媒合適當工作機會以輔導就

業。

(三)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各類所得

歸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

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送財

稅單位查調。

十三、優先承租原住民文化公寓(東湖C、

E基地國宅)

(一)申請要件:

1.符合本計畫貳、參之規定。

2.符合國宅出租之相關規定:

(1)年滿20歲,在本市設

有戶籍滿6個月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

一戶或有配偶者(年滿

40歲無配偶者,或父

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

未滿20歲或已滿20

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

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

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

需要照顧者,不受本項

之限制)。

(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

直系血親及其配偶均

無自有住宅者。

3.戶內人口數在3口以上者。

(二)扶助內容:遇有空戶時,自等

候名冊中依其申請之順序優先

於一般戶進住本國宅。

(三)審查程序:申請人檢附應備證

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若符合申

請要件且申請當時遇有空戶,

則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公證手

續。若申請當時無空戶,則列

於等候名冊,俟有空戶時,再

自該等候名冊中依其申請之順

序重行複審,符合申請要件

者,通知其辦理簽約公證手續。

(四)檢附證件: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全國檔之

歸戶財產清單及各類所得歸

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財

產或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

送財稅單位查調。

4.臺北市原住民公寓出租申請

書。

(五)進住原住民文化公寓者,應遵

守國宅出租之相關法規及租賃

契約規定。

十四、優先進入公托或公幼、額滿國中優

先入學、額滿國小優先入學、優先

承租一般國宅、優先承購國宅、職

業訓練優先受訓:

(一)檢具以下文件向本會申請身分

認定:

1.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婦女扶助申請表(附件一)

及扶助事由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但本會已有相關資料

足已證明者除外。

3.全家人口範圍內之全國檔之

歸戶財產清單及各類所得歸

戶清單。申請人若未檢附財

產或所得資料,得由本會函

送財稅單位查調。

(二)依本會核准函於權責單位規定

之期限內向該單位辦理登記或

相關事宜,並應符合各該扶助項

目之相關規定。



伍、受理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或臺北市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處。



陸、本計畫之補助與其他同性質之補助間發放之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應擇優申領。

二、申請人已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但該

補助金額低於本計畫之補助金額者,

得補助其差額;該補助金額高於本計

畫之補助金額,除符合申領職業訓鍊

生活津貼者,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不得

超過現行基本工資外,不再予以補助。

三、如有重複、溢領情形,本會得停發本

補助,並追繳其金額。如申請人或其

子女領有本會其他補助款者,本會得

自該補助款扣抵溢領之補助費用。



柒、經費來源及概算: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99年度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及損失之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補助費及本會其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相關連結 http://www.esctcg.gov.tw/ct.asp?xItem=1105105&ctNode=18870&mp=116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