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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目的: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二、辦理單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


三、適用人員: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相關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受理單位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
相關連結 http://www.rootlaw.com.tw/lawsystem/Law_SearchResult.aspx?LawID=A040290090005500-20090224&K11=%e5%b0%b1%e6%a5%ad%e4%bf%83%e9%80%b2%e6%b4%a5%e8%b2%bc&K21=%e5%b0%b1%e6%a5%ad%e4%bf%83%e9%80%b2%e6%b4%a5%e8%b2%bc&lcode=,1331,&st0=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