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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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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經濟事業貸款: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個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戶申請經濟事業貸款之信用保證以一人為限。

(二)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合作社,且其理事長最近一年內不得有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請參考: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申請須知)

(三)住宅貸款信用保證: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個人,每戶(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之信用保證以一人為限。若為政策性住宅貸款,悉依政府機關政策性住宅貸款相關規定辦理。





二、保證額度

(一)經濟事業貸款:每一借款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二)住宅貸款:

1.建購自用住宅每戶保證額度上限,台北市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台北市以外地區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2.修繕住宅每戶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承辦金融機構得就核估借款人修繕住宅所需金額於不超過貸款上限移送本基金保證十成。

(三)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1.每一合作社每年得循環動用,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最近一年經營或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之承攬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之合作社,每年得循環動用,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如何申請

(一)經濟事業貸款及住宅貸款:

1.原住民信用保證申請書一份,承貸機構應將借款人貸款項目之類別、核貸利率、可供之擔保品、貸款期間、還款方式、借款用途及目前營運或收支概況等詳實填列於信用保證申請書中。

2.借、保戶信用調查表各一份,或以承貸機構徵信調查書表替代。

3.承貸機構批覆書影本一份。

4.切結書一份。

5.其它必要檔案。

(二)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 參考「原住民合作社申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





四、申請流程

(一)由承貸機構受理本基金信用保證案件之申請。

(二)經承貸機構審查相關檔案,並辦理徵信調查後,簽具核貸或保證金額及必要事項,蓋妥機構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後,移送本基金審核,並於本基金審核通知書送達後辦理貸放或簽發保證書(函)。

(三)承貸機構受理合作社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保證書(函)之申請,應於二日內,就本基金核定該年度之保證額度內,簽發保證書(函),交付申請單位收執。

(四)承貸機構撥付貸款或簽發保證書(函)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保證費,填製保證費收入通知單,將第二、第三聯送本基金。本基金保證責任,溯自貸款撥付或簽發保證書(函)之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受理單位 承貸機構(金融機構)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21&KeyWord=%E7%B6%9C%E5%90%88%E7%99%BC%E5%B1%95%E5%9F%BA%E9%87%91%E4%BF%A1%E7%94%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