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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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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具原住民身份。



(二)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二、如何申請

(一)應準備的文件:

1.死亡救助:

(1)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

(2)死亡證明書正本。

2.醫療補助:

(1)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村里長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

(2)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

(3)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證明單正本(擇其一)。

3.重大災害救助:

(1)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2)重大災害證明。

(3)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

4.生活扶助:

(1)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2)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程序:

1.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日內,由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主動派員訪視,並辦理救助。



(三)申請單位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30個山地原住民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視所申請補助機關及個案情形而定。





四、注意事項:申請人提出申請後一週內受理單位派員訪查,或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台北、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台灣省各縣(市)政府、30個山地原住民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32&KeyWordHL=&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