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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民族別註記、變更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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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或條件:具原住民身分者,可辦理註記、變更或更正原住民民族別。
(一)民族別:
1.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2.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註記一個為限。

(二)原住民民族別之註記:
1.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2.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3.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4.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5.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之民族別;經生父認領而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經生父認領而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6.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其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母之民族別。
7.非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其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父之民族別。

(三)原住民民族別之變更:
1.原住民之民族別,除「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
2.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及變更,各以一次為限。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一次之限制。
3.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一次之限制。


二、如何申請
(一)應準備的文件:
1.註記或變更民族別: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如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另未成年人須準備父母已登記民族別之文件。
2.更正民族別:當事人認為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台灣光復前的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二)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三、注意事項
(一)註記或變更民族別:當事人提出註記或變更之申請時,如有具原住民身分而未註記民族別之未成年子女,應申請註記其子女之民族別。

(二)更正民族別:
1.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
2.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相關法規: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原住民身分法。
主辦單位 行政院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