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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無償使用宗教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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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原住民興建宗教建築設施所需用地。

(二)需經宗教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財團法人負責人須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興辦宗教建築設施需經主管宗教機關核准。

(四)需擬具計畫。

(五)申請使用期間不得超過9年,期滿得續約使用。

(六)申請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


二、如何申請
(一)須準備的文件:
1.申請書2份。
2.財團法人宗教登記證明書影本2份。
3.興辦宗教建築設施經主管宗教機關核准文件2份。4.現戶戶籍謄本2份。
5.計畫書圖2份。
6.土地登記簿謄本2份。

(二)申請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

(三)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


三、申請流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就所提計畫及主管宗教機關核准文件詳實審核。

(三)提請鄉(鎮、市、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通過後連同審查會議紀錄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後,交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辦理訂約;審查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通知申請人。


※相關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6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