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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租用權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原住民因經營工商業所需建築用地。

(二)為興辦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且不得妨害環境資源保育,國土保安或產生公害。


二、如何申請
(一)須準備的文件:
1.租用申請書3份。
2.興辦事業計畫書3份。
3.地籍圖謄本3份。
4.現戶戶籍謄本3份。
5.土地登記簿謄本各筆3份。

(二)申請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

(三)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


三、申請流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二)審查事業計畫。

(三)提請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通過後連同審查會議紀錄送請縣(市)政府核定後,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與申請人辦理訂約;審查未通過者,將未通過原因通知申請人。


※相關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要點。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38&KeyWordHL=&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