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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耕作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

(二)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住滿五年。


二、如何申請
(一)申請須準備的文件:
1.登記申請書一份。
2.登記清冊。
3.現戶戶籍謄本一份。
4.他項權利證明書一張。

(二)申請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

(三)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


三、申請流程
(一)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二)依照「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審查通過後,報請縣(市)政府審查核定,並於囑託登記書之義務人欄,核蓋縣(市)政府印信後送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四)各鄉(鎮、市、區)自受理申請後,即於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內,辦理各項行政作業。


※相關法規: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要點、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40&KeyWordHL=&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