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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林地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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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民國79年3月27日)前已由原住民租用造林,並已完成造林之土地。

(二)原住民具有造林能力,由政府配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造林使用之土地。


二、如何申請
(一)申請須準備的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現戶戶籍謄本。
4.土地登記簿謄本。
5.造林切結書。
6.地籍圖謄本一份(申請非整筆土地時須附)。
7.印鑑章。

(二)申請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

(三)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


三、申請流程
(一)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原住民在79年3月27日前完成造林訂約手續之土地及未辦租用之土地分村分段列冊。

(二)排定日期,指派專人赴村(里)受理原住民申請。

(三)填造審查清冊提請鄉(鎮、市、區)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通過後連同地上權設定登記申請書件核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連同審查清冊、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鄉(鎮、市、區)公所土地權利審查會議紀錄,送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相關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要點。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38&KeyWordHL=&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