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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耕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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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實施(民國79年3月27日)前由原住民開墾完峻並自行耕作之土地。

(二)由政府配與該原住民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


二、如何申請
(一)應準備的文件:
1.登記申請書1份。
2.登記清冊。
3.全戶戶籍謄本1份。
4.土地登記謄本各筆1份。
5.印鑑章。

(二)申請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

(三)申請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三、申請流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或分村、分段輔導申請。

(二)審核造冊,提請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審查通過者,填造土地耕作權登記申請書件核蓋鄉鎮市區公所印信,連同審查清冊、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鄉鎮市區土地權利審查會議紀錄送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四)各鄉鎮市區自受理申請後,即於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內,辦理各項行政作業。


※相關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要點。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38&KeyWordHL=&Styl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