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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之原住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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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每人每月3000元。

1.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以上。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以上。(認定方式及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請領本項3000元之年齡限制,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





二、應備書件

(一)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國民身份證正背面影本。





三、年金給付

(一)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者,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年滿65歲之前1個月止,年滿65歲之當月起應改依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發給。



(二)當月應發給之年金,勞保局於次月底前逕匯至被保險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三)請領人領取3000元期間,如經勞保局比對各項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財產等資料有不符合請領條件時,將發文通知請領人停發其年金,嗣後如比對符合資格時,再恢復發給。





四、注意事項

(一)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開辦後停止適用,符合請領資格者,於國民年金開辦後,改依國民年金法規定按月發給原住民給付3000元,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原住民敬老津貼,原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國民年金開辦後,符合原住民給付請領資格者,直接向勞保局申請。



(三)原住民敬老津貼之請領資格,原規定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即不得請領。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住民給付修正為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即不得申領。



(四)已在領取原住民給付者,年滿65歲時仍須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資格(即須有國保年資),始得領取老年年金。符合請領老年年金資格者,無須提出申請,勞保局將主動計算應領金額後按月匯入被保險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受理單位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相關連結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4PGzxjIbuE%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