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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津貼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適用對象:

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下列人員,並符合相關規定,得申請僱用獎助:

(一)一般失業者: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二)特定對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人員(特定對象係指:負擔家計婦女、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四)外籍地區及大陸地區配偶。





二、給付標準:

(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20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0,000元。



(二)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10元。



(三)雇主領取僱用獎助,最長以發給12個月為限。(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12個月為限。)





三、依據規定:

(一)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二)「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四、申請期間:經常性業務。





五、受理窗口: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六、應備文件:

(一)津貼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受理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公立就業輔導機構
相關連結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99d0c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