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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變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
原住民住宅貸款延展措施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符合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因家庭變故以致生活困苦之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戶。 家庭變故係指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一)家庭成員死亡。

(二)家庭成員遭受意外傷害致家庭經濟支出大幅增加者。

(三)負擔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之家庭成員因患病、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以致家庭經濟來源中斷者。

(四)鄉(鎮、市、區)公所專案認定者。


二、如何申請:
(一)應準備的文件:貸款戶得依實際狀況檢附下列任一文件申請:
1.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之非自願性失業認定證明。
2.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家庭變故證明。
3.公私立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庭變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時間:申請人應自失業或家庭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況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單位:原承貸金融機構。


三、展延期限及攤還方式:依個人需要以下列方式擇一申請,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本息緩繳一年:緩繳之本息,於剩餘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還,展延後之借款期限仍為原約定借款期限。

(二)本金緩繳二年:得申請本金緩繳二年,緩繳期間利息照繳。緩繳之本金,於剩餘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還,展延後之借款期限仍為原約定借款期限。


四、備註:原住民住宅貸款延展措施為配合「整體住宅政策」,自97年度起移由內政部營建署接續辦理。


※相關法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住宅貸款延展措施。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原承貸金融機構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9F8DD7380193DF45&DID=3E651750B4006467BE12A2760DA18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