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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簡介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貸款類別: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二)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二、貸款對象:

(一)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

凡實際從事經濟事業之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公司行號、原住民組成之合作社及其他相關機構等者。



(二)青年創業貸款:

原住民個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年齡在20歲以上45歲以下,並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定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者。





三、貸款利率:

(一)核貸金額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下者,貸款年息為2%。



(二)核貸金額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者,貸款年息為2.5%。





四、貸款額度:本基金貸款額度係視借款人有無提供擔保品而不同:

(一)擔保貸款額度最高100萬元,借款戶如申請擔保貸款,應提供十足擔保品。



(二)無擔保貸款額度最高300萬元,借款人應覓具妥實連帶保證人2人,連帶保證人應具有代償能力或其每個月固定收益之四分之三達借款人每月應攤還之本息。





五、貸款期限:

依借款人事業計劃用途核定,週轉性用途最長6年,資本性最長15年。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方式:請借款戶至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申請書填寫並備齊相關附件後,送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二)申請證件:

1.貸款計劃申請書1式3份。(請至事業所在地鄉鎮公所領取)。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份。

3.事業地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3份(土地為租、借用者,土地所有人之使用同意書影本3份)。

4.營利事業登記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3份。

5.土地權責機關認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3份。

6.擔保貸款者:請提供擔保品證明文件。

7.無擔保貸款者:請提供連帶保證人2人之在職(服務)證明書、薪資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8.申請青年創業貸款者須另附: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影印本3份。





七、聯絡方式:近洽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詢問,亦歡迎電洽本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原住民金融科李康寧,電話:(02)25571600分機1526。
主辦單位 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受理單位 台北市大同區以及全省性之常態業務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86AA566CDAFFF91D&DID=3E651750B400646780576260313343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