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原住民就業代金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法足額僱用原住民,未足額僱用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二、繳交方式:請逕至臺灣銀行或其各地分行填寫「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後繳納,臺灣銀行收款後立即開立收據,繳款時請務必註明繳款機關全銜及統一編號,並註明繳納幾月份之代金。


三、繳交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規定,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者,應於每月10日前依僱用人數不足之情形,繳納上月代金。


四、繳交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後調為新台幣17,280元)計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


五、備註:
(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共三聯,一聯臺灣銀行留存,一聯本會留存,一聯為繳款單位收執。

(二)因本項業務已委託臺灣銀行辦理,本會不再另行開立收據,請得標廠商勿於臺灣銀行以外之各行庫匯款或繳款至本會帳戶(戶名:原住民族就業基金401專戶;帳號:臺灣銀行館前分行007036070022)。

(三)有關繳款方面問題請逕洽臺灣銀行館前分行郭小姐(02)23812949#338。本會催繳之原住民就業代金,用以促進原住民之就業,增進原住民之就業競爭力,保證基本經濟生活,請企業多僱用原住民勞工,善用人力資源。


六、承辦單位:衛福處,科員:鄭婷尹,分機:1619。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理單位 台北市大安區臺灣銀行館前分行
相關連結 http://yuan.lanhouse.com.tw/script/user/new/原住民就業代金200612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