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各級公私立學校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並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之立案學校在學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三、 補助條件如下: (一) 清寒學生獎學金申請條件如下: 1. 成績標準: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65分以上。 2. 標準: (1)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者。 (2)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3)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4) 家庭有重大變故,生活困難者。 3. 前款各目應檢附社會局核發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或導師填具之證明,並簽章證明。 (二)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 1. 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 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 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5. 公私立國小組:學業成績平均90分以上或優等,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一) 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 (二) 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學生(不包括高中夜間部)。 五、 本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如下: (一) 大專院校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二) 高中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6,000元。 (三)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4,000元。 (四) 國小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2,000元。 六、 實施措施如下: (一) 申請方式: 1. 本計畫每年分上、下學期受理,本(第一梯次)獎學金為104學年度第2學期。 2.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由該校於本(105)年4月20日前彙整函送(請附申請學生清冊-附件五)至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期限:本(105)年 3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 (三) 繳驗證件如下: 1. 申請書(附件一)。 2. 證件黏貼頁「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可免黏貼)及「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若無郵局帳戶,得用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附件二)。 3. 104學年度第1學期總平均成績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 4. 切結書(附件三)。 5. 領據(附件四)。 6. 清寒證明(需附里長或導師填具之證明)。 ※申請「清寒」學生獎學金請附1~6項。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請附1~5項。 (四) 審核方式: 1. 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如發現遺漏或不符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期限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獎學金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補助名額時,就學業成績(智、操行)最高者依(序)次發給至經費用罄為止。 3. 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如未核定錄取一概不發還相關文件。 4. 啟智學校、夜間部、公立高中、私立高中,因性質差異分開評比,並依申請人數比例錄取受獎名額。 5. 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依審查會議決議擇優獎勵。 (五) 撥付方式: 1. 申請人經本府審查合格並核定補助後,獎學金由本府逕撥申請人(或監護人)帳戶,並發函至各校代為轉知受獎學生。 2. 為達簡政便民之行政作業,擬請申請人先行填寫領據,實際受獎名單另公布於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網站。 七、 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105年度預算「教育文化工作」科目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八、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九、 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