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未領取前三年及其他政府機關電腦補助之原住民家庭。 二、實施期間:自每年2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檢具應備證件,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 具原住民身分且滿二十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女之家庭之監護人申請。 (三)經法院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本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寄養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身分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監護人申請,且未成年子女需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四、應備證件: (一)最近1 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 (二)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前一年11月30日以後開立) (三)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四)全戶各類綜合所得核定清單( 軍教人員需附薪資證明) 全戶所得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扶養親屬證明書 (六)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本會有效期限核定函者,需檢附相關影本( 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七)寄養 /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之家庭,請檢附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補助項目: 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機/電腦螢幕/電腦軟體/電腦硬體/所購買之明細項目所列之電腦週邊產品)。 六、服務窗口: 請洽各區公所之原住民服務員或本會承辦人朱先生,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