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招募內容說明如下: 一、辦理及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兩岸事務,轉任職稱需與現任公務人員職務相當(第4職等至第7職等)並為一般行政職系。 二、公務人員轉任該會服務之年資,於回任公職時,得予採計為公務人員年資。 三、經該會進用之公務人員,需經原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後,始得轉至該會服務。 四、該職務招募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05年1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