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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 2015.12.25
原住民族委員會105年度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一般教育  
適用縣市 全臺 全部  
內容簡介

壹、 緣起:
本會為加強原住民學生新時代的適應力和競爭力,在正規教育的體制外,發展原住民學生多元智能學習及興趣,並傳遞音樂、藝術、舞蹈、體育、原住民族歷史、語言等多元化課程,以激發原住民學生潛在多元智能,並引導其有效學習,爰訂定本計畫。

貳、目的:
一、 協助原住民學生於課後能獲得妥善之教育及照顧。
二、 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興趣,增加其學習競爭力。
三、 增進原住民學生對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認識。
四、 培育原住民學生發展多元智能。

參、實施期程:105 年 3 月至 12 月(不含寒暑假期間)。

肆、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伍、申請資格:經政府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

陸、辦理方式:
一、 辦理時間:於學期上課期間,分上、下半年執行,週一至週五課後時間實施(週六可依需求排課),每日辦理時間最遲至晚間 8 時止。
二、 招收對象及人數:招收原住民國小學生,每班最低不得少於 15 人。
三、 課程規劃:以課業輔導、多元智能學習、生活教育為主要項目,其課程比例應合理分配,並詳實規劃教學課程及製作教學進度表。
(一) 課業輔導:作業指導、閱讀、英語教學、數學運算及其他一般教育課程。
(二) 多元智能學習:音樂、舞蹈、藝術、體育及傳統技藝和族語等相關課程,並得融入原住民族文化歷史元素進行教學。
(三) 生活教育:品格教育、生活教育、生涯發展及部落社區服務等。
四、 人力配置:除講師外,每班應至少配置一名生活輔導員協助辦理學童照護相關工作。
(一) 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現職教師。
2. 具有教師資格之儲備教師。
3. 退休教師。
4. 具備音樂、舞蹈、藝術、體育、原住民歷史、語言等專長者。
5. 熱心教育之民間文史工作者。
6. 公私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二) 生活輔導員:國中畢業以上程度,應具備志工精神及服務熱忱者擔任。

柒、補助項目、標準與額度:
一、補助項目:
(一) 鐘點費:講師實際到班授課費用。
(二) 工作津貼:支付生活輔導員津貼。
(三) 文具教材費:供應學生紙、筆、作業、講義、評量、書籍等費用。
(四) 餐點費:點心及茶水費用。
(五) 行政費:支用公共意外責任險、班級經營等相關支出。
(六) 業務費:支付地方政府辦理輔導、考核、訪視及評鑑作業等所需經費(含差旅費、加班費等)。
二、補助標準與額度:
(一) 鐘點費:每小時 400 元,每日以 2 小時為限,每月最多補助 60小時。
(二) 工作津貼:每人每月補助 6,000 元。
(三) 文具教材費:每人每月補助 200 元。
(四) 餐點費:每人每日補助 40 元,每月最高補助 22 日。
(五) 行政費:每月每班補助 5,000 元。
(六) 業務費:轄內開辦班級數 1 至 3 班者,補助業務費 1 萬元,開辦班級數 4 班以上者,補助 2 萬元。

捌、申請方式:
一、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製作年度執行計畫 1 式 5 份,年度執行計畫應包含下列資料,並依序裝訂成冊:
(一) 計畫申請表。
(二) 計畫書(含課程規劃、週課程表及教學進度表)。
(三) 人力配置名冊(含講師、生活輔導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名冊)。
(四) 經費概算表。
(五) 辦理場地照片 8 張(室內、外各 4 張)。
(六) 依法登記之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文件、負責人當選證書及組織章程影本。
二、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前依規定格式(如附件 1)提報地方政府。

玖、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地方政府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格式內容辦理審查,並彙整轄內初審合格申請單位計畫 5 份(含電子檔光碟1 份),併同申請計畫匯總表(如附件 3)於 105 年 1 月
15 日前函送本會辦理複審核定。
(二)複審:由本會另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必要時得邀集申請單位簡報。
二、審查標準:
(一)申請單位班級經營及教學輔導(30%)
(二)計畫內容、方法之可行性與預期效益(30%)
(三)計畫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狀況(20%)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10%)
(五)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相關計畫及績效(10%)

拾、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經費撥付:
(一)本會撥付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於 105 年 2 月 15 日前檢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如
辦理追加預算者,應檢附議會同意之墊付證明)、本會核定公文函送本會。
(二)地方政府撥付各執行單位:
1、第 1 期(3 月至 7 月):
執行單位於 105 年 2 月底前檢具領據、核定計畫書(含招
收學生名冊、家長同意書)及本會核定公文送地方政府,
撥付補助經費 50%。
2、第 2 期(8 月至 12 月):
執行單位於 105 年 8 月 30 日前檢具領據及第 1 期支出原始憑證、經費結報明細表、經費分攤表、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等資料 1 式 2 份送地方政府,撥付餘款。
二、經費核銷:
(一) 地方政府向本會辦理核結:
1. 地方政府對本補助經費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會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並於105 年 12 月 20 日前檢附督導紀錄表、各班執行成果一覽
表及年度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各 1 份函送本會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2. 本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項計畫支用。
(二) 執行單位向地方政府辦理核結:
執行單位於 105 年 12 月 10 日前檢送第 2 期支出原始憑證、經費結報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及年度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等資料 1 式 2 份,送地方政府辦理核結。

拾壹、成效查核:
一、本會於 105 年 11 月間辦理各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果評鑑,評鑑內容另依「年度評鑑工作計畫」辦理。年度評鑑未達 80 分者,次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二、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或邀請受補助單位至本會說明。
三、實際執行內容與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經查核屬實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於一年至五年不再受理申請。
四、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本計畫實施期程完成者,本會保留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之權利。
五、各地方政府應不定期派員查核各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每年至少 1次,並將查核情形函報本會備查。地方政府督導成效良好者,應予執行業務主管及承辦人獎勵。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相關連結 http://www.taitung.gov.tw/Upload/RelFile/137/187599/98101d4c-7428-418b-889c-cad990ceb2d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