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重點摘略如下(餘請詳閱后附文件):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藝能學科成績平均在六十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甲、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家庭突逢變故者。
(3)前一項第(1)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2.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績: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3.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實施措施:
(一)申請方式:
1.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函送本會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
1.第一次申請(前一學期成績為準):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次申請(前一學期成績為準):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三)繳驗證件:
1.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人戶口名簿(需註記原住民身分)(影本須切結)。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一份。
4.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一份。
5.切結書(格式如附二)。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格式如附件三)。
7.申請人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須學生本人)。
四、依上開規定時程及繳驗證件等,依序排列俾利本會辦理審核及撥款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