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區域:原住民族地區及受政府安置原住民族部落據點。
二、實施期間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辦理機關(單位) 1.主辦機關:本會。 2.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3.輔導單位:專案輔導團隊。 4.執行單位:以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其所屬設立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地方分會及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或醫事團體(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