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有功團體暨人士獎勵要點」。 貳、計畫目的: 一、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醫療、就業服務及公共事務之發展與推動之有功團體暨人士,予以公開表揚。 二、鼓勵社會人士積極參與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就業服務及公共事務之工作,以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發展,及提升原住民族尊嚴與地位。 參、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 協辦單位: (一) 行政院所屬部、會、處、署。 (二) 地方政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高雄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肆、推薦對象:凡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就業服務及公共事務之推動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具體優良事蹟之團體及個人。 伍、獎項類別: 一、原曙獎 (一) 終身貢獻獎:致力於原住民社會發展之社會福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及公共事務等事務達25年以上,對原住民社會及國家具有卓越重大貢獻。 (二) 傑出成就獎:對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及公共事務類服務及推動不餘遺力,並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僱(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暨就業服務有功人士 (一) 團體:依本會「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相關規定,或對原住民就業有貢獻之機關(構)及廠商,簽核得獎單位。 (二) 有功人士: 1、由勞動部等機關及縣市政府推薦對促進原住民就業有功之原住民服務人員。 2、本會評選對促進原住民就業有功之原住民就業服務人員並連續3年具體優良事蹟之人員。 陸、表揚名額分配如下(如附件): 一、原曙獎:22名。 (一) 終身貢獻獎:1至3名。 (二) 傑出成就獎:19名 1、 原住民團體取5個、個人取5名,共10名 2、 非原住民團體取5個、個人取4名,共9名。 二、僱(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暨就業服務有功人士:10名。 (一) 原住民團體取1個、個人取3名,共4名。 (二) 非原住民團體/廠商取5個、個人取1名,共6名。 柒、推薦方式: 一、原曙獎及僱(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 (一) 社會福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就業服務及公共事務類: 1、單位推薦:推薦(受理)單位應切實審核,嚴格認定,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 2、有功團體:由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推薦,並填報推薦表 3、有功人士:由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深入基層,廣泛推薦,並填報推薦表。 (二) 自我推薦:先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送本會評選。 (三) 推薦程序: 1、凡各級地方政府、立案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之團體及個人,需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轉陳本會評選。 2、五院暨行政院所屬機關、全國性立案民間團體(含宗教團體)及學校所推薦者,逕函送本會評選。 (四) 參選項目之限制:每個團體及個人限參選一項,於3年內未受本會表揚有功團體及人士者,並須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二、 就業服務有功人士: (一) 由勞動部等部會推薦對促進原住民就業有功之原住民服務人員,填報推薦表及須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送本會辦理。 (二) 由本會評選對促進原住民就業有功之原住民就業服務人員並連續3年具體優良事蹟之人員。 (三) 就業服務類有功人士推薦表經各及推薦單位初審後,由社會福利處(就業服務科)審理。 玖、推薦期限:自即日起至104年9月15日止,檢附電腦書繕之「推薦表」2份(並請浮貼3個月內2吋之半身照片各1張)、「具體佐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會評審,以郵戳為憑。【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電話:(02)89953456轉3189、3183】(表件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apc.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