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104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租屋補助計畫
一、受理時間: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需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族身分者並設籍本市實際居住4個月以上者。
2. 符合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者(104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821元,故1.5倍為19,232元)。
3. 全家人口需達3人以上。(單親家庭及年滿55歲以上獨居老人除外)
三、需備妥文件:
1. 申請表。
2. 切結書。
3.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2份及印花稅。
4. 房屋建物登記謄本。
5.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
6. 帳戶封面影本。
四、補助金額:每月新臺幣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