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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 2015.10.31
彰化縣104年度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實施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  
適用縣市 彰化縣 全部    
內容簡介

壹、計畫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貳、計畫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與健康,提高生活品質。

參、計畫內容:
一、 年度計畫目標數:計畫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家庭建購及修繕住宅2戶(男1戶,女1戶)。
二、 案件受理方式:自即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若尚有剩餘經費,繼續受理至經費用完為止。
三、案件受理、審核及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實施對象、資格條件:
1. 申請人需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本項建購、修繕住宅補助,以自用住宅且無其他住宅為限,且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於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3. 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台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5.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6.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二)案件受理及審核:
1.建購住宅:建購住宅未逾二年(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不曾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修繕住宅:自用住宅使用年限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3. 補助改善項目:自有住宅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每戶最多補助十萬元。
4.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向鄉(鎮、市)公所申請,鄉(鎮、市)公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及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調查填具申請表(格式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並初審後,送本府複審。
(三)補助款撥付方式:
1.建購住宅補助:每戶補助新台幣20萬元,依年度預算額度補助,若申請者眾,則採抽籤方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完為止。
由各公所提送完成初審之申請文件,經審定後由本府逕撥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2.修繕住宅補助:每戶最多補助新台幣10萬元,依本年度預算額度補助,若申請者眾,則採抽籤方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完為止。
由各公所提送完成初審之申請文件,經審定後由本府逕撥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由各公所提送完成初審之申請文件,經本府審定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公所驗收,並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領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連同核定函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本府核銷憑撥補助款。

肆、經費籌應:(單位:千元)

計畫項目
中央補助款
地方配合款
合計
中低收入戶建購、修繕住宅補助
200
0
200
合 計
200
0
200

伍、年度經費不足時對申請案件之處理方式:有關鄉鎮市公所函報之建購住宅補助申請案,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囿於年度預算不足,致無法核發補助款者,得經本府同意錄案後,於次年度重新申請時免受「建購住宅未逾2年」之限制。

陸、督導及考核:
一、為使初審與複審標準一致,本府每年辦理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員講習,俾利調查審定工作具公平性與一致性。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積極受理原住民申請案件,對住宅窳陋嚴重需輔導住宅改善之原住民家庭,應主動發掘、調查協助申請,至不善於申請相關文件之個案,請運用行政力量協助向相關單位申請全戶所得稅證明、全戶財產證明、全戶戶籍謄本。

柒、預期績效:運用行政力量及志願服務團體資源,協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家庭建購住宅1戶,修繕住宅1戶,以改善住宅品質,維護居家安全與健康生活。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
相關連結 http://www.chcg.gov.tw/civil/03bulletin/bulletin03_con.asp?bull_id=18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