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時間:10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申請補助金額及基本條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補助每戶補助20萬元,除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建購住宅未逾2年,並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須年滿20歲。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用住宅且從未獲得政府機關補助。 3.須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應具備條件: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佳。 2.本人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用住宅,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3.須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三、應備證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辦程序:符合資格者請逕洽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