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本市原住民居住照顧政策,減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經濟負擔,改善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特辦理本計畫。 二、申請人應於承租後備齊應檢附文件,於下列受理期間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1.第一次受理期間:104年3月16日起至5月1日止。2.第二次受理期間:104年8月3日起至9月15日止。詳情如實施計畫或逕向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