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本市依法立案之非營利原住民團體。 (二)補助條件: 1、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員大會。 2、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 3、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
二、受理申請時間:
(一)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另因年度預算有限,如本計畫經費已用罄,亦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三、補助應備文件:
(一)經費申請書。 (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記錄。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照片。 (四)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簽到簿。 (五)團體立案證明書、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組織章程。 (六)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
四、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補助金額: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 (二)補助項目:誤餐費、茶水費、場地租借費、場地布置費、租借音響設備費、印刷費、油料費、購買文具費、郵寄費等等相關費用。
五、如對本計畫有任何疑問,歡迎洽電至04-22289111分機50104葉先生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