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A:原住民勞動力狀況 1.本調查以民國106年3月12日至3月18日為調查資料標準週。 2.統計表皆是15歲以上原住民的資料。 3.表內人數,因加權後四捨五入的關係,有些細項人數相加不等於總計。 4.每一橫行的百分比加總應該等於100.00,有些不等於100.00是因四捨五入的關係。 "-"表示交叉格無資料,"0.00"表示百分比小於0.005,"0"表示人數小於0.5。 5.統計區域: 北部地區:含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 中部地區: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南部地區:含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 東部地區:含臺東縣、花蓮縣 6.東部地區非原住民鄉鎮市因調查樣本數較少,相關百分比或平均值以「#」註記。